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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医保、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政策 简介
发布时间: 2021-03-30 15:35:25 浏览次数:次 字号:[
  

一、内蒙本级参保人员住院:

(一)、住院须知:

1.内蒙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时,须出示患者本人医保卡,接诊医生要进行人证核对,严禁冒名顶替及挂牌住院,未带医卡者,三日内带医保卡至住院处转成医保患者(否则住院医疗费用按自费结算),医务人员必须按照内蒙医保“三个目录”政策标准执行,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严把住院指征,严禁小病大养,住院体检。

2.接诊医生要严格把关,严禁将不享受医保待遇人员按医保收治入院。下列情况不亨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因违法、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车祸、交通肇事、服毒、医疗事故等。

3.内蒙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正常产支付3000元,难产支付5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或进行节育手术的支付800元,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支付1200元,职工实施计划生育绝育手术,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最高支付不超过1500元。

4.内蒙参保人员一年内首次入院起付线600元,本年度二次住院起付线降低20%, 最低不得低于400元。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5万元,大额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注:以下是除去患者自负费用后的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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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医院门诊治疗特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支付累计2.3万元以上,可享受商业补充医疗报销,补充医疗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三)、内蒙本级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备案:

内蒙参保人员持医保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三级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去内蒙医保局备案(备案电话5332440、5332436),就诊医院直接报销,外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5%。

(四)、呼市铁路局、集通铁路参保人员:

1 .呼铁局、集通铁路参保人员住院:在我院住院治疗可直接结算,报销比例参照内蒙医保政策执行。

2. 呼铁局、集通铁路参保人员转外地治疗:执行内蒙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备案政策(内蒙医保局备案)。

(五)、跨省及区内异地职工住院:

1.入院前需在参保地医保局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2.持本人二代医保卡办理入院手续(当时未带医保卡按自费入院,三日内持医保卡转医保,出院直接报销,否则出院按自费结算)

二、呼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住院:

(一)、住院须知 

1.呼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须出示医保卡,接诊医师一定要进行人证核对,严禁冒名顶替及挂牌住院,医务人员必须按照呼市医保“三个目录”政策标准执行,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严把住院指征,严禁小病大养,住院体检。

2.参保患者因违法、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交通肇事、服毒、意外伤(有第三责任人)及工伤(含职业病)等住院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呼市城镇参保女职工生育就诊或办理入院手续须出示医保卡,门诊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保政策规定系统直报, 

(一) 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

(二) 首次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设置一年的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享受以下生育医疗待遇:

1. 产前检查、人工流产、节育等门诊医疗费,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政策。

2. 因病理性流产住院产生的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1500元。

3. 顺产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3000元。

4. 难产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4000元。

(四) 生育津贴。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中非财政供养人员产假期间发给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育津贴=(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领取生育津贴天数。

1.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早产的,按98天计发生育津贴。

2.难产的,在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3.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按42天计发生育津贴。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男职工,其配偶生育期间,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10天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津贴以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护理假津贴=(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10天。

4.呼市参保人员一年内首次入院起付线1000元,二次住院起付线降低30%,第三次及以后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二)、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注:以下是除去自负费用后的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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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9万元,一年内基本医疗统筹支付累计4万元以上可享受大额医疗补充报销。大额医疗补充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三、呼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

 (一)、住院须知

1、呼和浩特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需出示医保卡或医疗证历(证历押放在住院处),未带医疗证者,三日内补齐。接诊医师一定要进行人证核对,严禁冒名顶替及挂牌住院,医务人员必须按照呼市医保“三个目录”政策标准执行,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严把住院指征,严禁小病大养,住院体检。

2、参保人员因违法、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交通肇事、服毒、意外伤(有第三责任人)及工伤(含职业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出国的或赴港、澳、台地区就诊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各种健康体检、入学体检;各种减肥、增肥、增高、美容、健康项目;近视矫正术,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2年的,因生育发生住院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二)、住院统筹基金起付线及支付比例:

1、住院统筹基金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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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注:以下是除去患者自负费用后的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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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

《三个目录》中乙类药品及血液制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限价内大型材料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居民个人支付20%, 余额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3、大病起付标准: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为年度累计个人负担费用1.4万元。

政策范围外的合规费用按60%纳入支付范围,含目录外用药和诊疗费用,不含超标准床位费、专家费、取暖费、伙食费、健康体检费、陪床费、特需费用和其他非医疗支出。18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和在校学生,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4、因我市三级甲等或三级专科定点医院的医疗技术、设备条件所限,确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参保人员需凭我市三级甲等或三级专科定点医院近期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证历》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所属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转往外地三级甲等或三级专科定点医院治疗,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支付。

5、参保居民离开本市外出期间因患者急病住院的,应在住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外转人员规定报销。

备案电话: 0471-5181347/5181343.参保居民经备案在外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原有的基础上下降10%,起付线提高10%。

四、城乡居民意外伤害:

1、在校(园)学生儿童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超过100 元以上的部分按90%支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2、因意外伤害住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呼和浩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中普通疾病住院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

3、参保大学生在参保缴费期内,当年未使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突发疾病死亡的一次性补偿2万元。

4、在校(园)学生儿童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门(急)诊治疗时间不超过48小时,48小时后需继续治疗的可转为住院。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在治疗结束后,持相关材料到承办机构报销。

5、参保居民发生意外伤害需要住院的应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入院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备案表》,并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在入院24小时内向承办机构报案;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外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在其入院24小时内直接向承办机构报案。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可适当延长至48小时内报案。突发疾病死亡的大学生,由家属或所在高校在48小时之内向承办机构报案。未在规定时间内报案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6、因意外伤害导致多次住院治疗的,应每次重新报案、调查取证。

五、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新生儿参保工作简介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市新生儿参保工作调整如下:

    一、继续开展新生儿出生前参保登记工作,按照《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呼政发[2017]21号)相关规定执行,并于出生后90天内做实名变更。

    二、未做出生前参保登记的,可在出生后90天之内按照我市一网通办中“出生一件事”相关规定作新生儿参保登记并缴费,出生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报销。

    三、未做出生前参保登记且出生后90天内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参保登记并缴费的,按照《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呼政发[2017]21号)中关于非在校(园)儿童相关政策执行。

    四、2020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新生儿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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